有同行说,从事一消工作压力大,收入低点现在行情没什么可以说的,也是可以理解的,焦躁的主要是体现在精神上的压力,不可控的执业法律风险随处潜伏,冷不防那天爆雷。
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,大多数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,消防设施检测不常有,安全评估只是找一份模版修改一些名称、数据等内容。本文就消防设施维保保养,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为例,说一说能不能直接追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。
保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状态,是社会单位的法定职责,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,当然这里的技术服务活动是正规的,规范的,不是走过场的,只是需要将发现的问题的反馈给委托单位,即可表明已履行义务。
对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事项,如轻微或当场能整改的,主动整改到位。
对于合同约定之外,或涉及维修周期长、资金较大,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协助委托单位制定维修方案,维修如果需停用或本身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工作,以委托单位名义报备所属行政管辖的消防救援大队。
社会单位应该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,但从消防法来看,就已详细明确,同时也是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界线。消防法相关规定:
一般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:
消防安全重点单位,除履行上图规定职责,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:
在消防安全的责任上,法理上与其他行业领域一样,主张“谁受益、谁负责”,不能因为消防技术服务在委托方委托的建筑、场所开展技术服务活动,因委托方的法定职责,不管以何种方式,转嫁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。
但是,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本身应当做好本职责任,无论“事上、理上”,还是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“心上”,都应守住“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”底线,从自律管理,从业行为,服务质量等方面不断加强。
看一下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》对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要求:
再来看看开展火灾延伸调查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调查内容:
从以上可以简要分析一下:
无论是机构,还是机构的从业人员,消防设施的是否正常运行,表面上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重要的关系,但涉及委托方消防安全责任的履行,很多时候不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仅仅通过沟通就能够有效解决,在此情况下,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履行法定要求依法执业是根本。
即使如火灾事故中,因消防设施导致火灾未能有效控制而蔓延,未能有效灭火而扩大,责任的界线在执业中一定要明确,即一定要履行消防设施维保相关标准、规程,同时报告也应是实事求是的的真实执业反映。如典型的“北京长峰医院火灾”相关追责,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主动“全身而退”,是保障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权益的有力典范。